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凡2009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在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报《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009年度)》或登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baic.gov.cn),进入“年检验照”系统,按页面提示申报,办理验照手续。 逾期未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因未参加验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投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