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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凡200912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在201011531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报《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009年度)》或登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baic.gov.cn),进入年检验照系统,按页面提示申报,办理验照手续。
  逾期未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因未参加验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投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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