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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普通发票实行验旧售新管理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精神,我局将于200810月起对普通发票实行验旧售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普通发票验旧售新的纳税人范围

(一)、实行普通发票验旧售新管理的纳税人包括:在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各税务所进行了税务登记,并进行申报纳税(包括进行窗口申报、自助申报机申报、网上申报)且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的所有纳税人,具体是指:

1、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定期验旧);

2、小规模企业(即时验旧);

3、个体工商户(即时验旧)。

(二)、上述纳税人中不实行普通发票验旧售新管理的企业包括:

1、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一机多票方式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已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小规模企业;

3、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

二、实行验旧售新的普通发票票种

实行验旧售新的普通发票票种是指纳税人从我局票证中心领购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机打普通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包括:

1、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4、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5、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6、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7、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8、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0、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普通发票验旧的具体工作流程

纳税人在进行验旧时,携带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原件及相关资料到所在管理所,由管理员进行发票验旧后,方可到票证中心领购发票。

个体工商户的普通发票,到所在管理所的个体组进行验旧后,方可领购。

四、普通发票验旧所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进行普通发票验旧时,需要向验旧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

2、与所验发票相对应的《领购发票收据》(收据样式见附件)

3、《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五、关于验旧过程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违规情况的的处罚规定

对于发票验旧过程中发现的发票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别说明:

1200810月起第一次进行验旧时,纳税人应提供自2008年6月25以后到验旧前领购的已使用完的所有普通发票,以及相关发票的《领购发票收据》。从第二次起验旧发票,仅携带上一次需验旧发票及相关资料即可。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工作按原规定办理。

3、使用手写版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月购票量在50本以上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所通知预约定期办理验旧售新手续。

六、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精神,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只核定1本。如果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申请增版、增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依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实行按次限量发售。

七、调整普通发票版面

增设万元版《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北京市汽车维修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发票》改为千元版。

纳税人使用上述版面发票,需到所属税务管理所办理票种核定手续,方可购票。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核定十万元版以下发票。

新增版面发票于2008年9月1开始陆续售卖。

本通知内容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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